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空气质量新标准

2015-03-25

为做好《环境空气质量标准》(GB 3095-2012)(以下简称空气质量新标准)第三阶段(2014年)监测实施工作,我部制定了《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三阶段监测实施方案》(以下简称《方案》),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有关要求如下:

  一、充分认识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三阶段监测实施工作的重要性

  按照国务院印发的《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》以及国务院批准的空气质量新标准“三步走”实施方案,我部在2012年、2013年圆满完成了第一、 二阶段监测实施任务,先后于2013年1月1日和2014年1月1日分两期对161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共884个国控监测点位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和空气 质量指数进行实时发布,并每月进行空气质量排名。各地也通过电视、网络、手机等不同方式及时发布城市空气质量信息。该项工作得到了广大群众的普遍认同和国 内外舆论的好评,在应对空气重污染、推进大气污染防治、落实地方政府责任、强化舆论引导、满足人民群众知情权、为社会公众提供健康指引等方面,发挥了重要 作用。

  2014年,我部在全力巩固第一、二阶段监测实施工作基础上,组织开展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三阶段监测实施工作,此项工作是《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 划》的重要任务之一,已纳入我部2014年重点任务。各地要高度重视,确保第三阶段任务顺利完成,到“十二五”末期实现国务院确定的空气质量新标准“三步 走”目标。

  二、加快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三阶段监测实施工作进度

  《方案》实施范围包括177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共552个国控城市空气质量监测点位,其中:48个城市171个点位已于2013年投资建设,129个城市381个点位于2014年投资建设。建设内容参见《2013年国家环境空气监测网建设项目(三期)建设方案》。

  各省、自治区环境保护厅(局)负责按照《方案》要求,组织开展行政区内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三阶段监测实施工作。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技术指导。 2013年投资建设的48个城市171个点位,应提前按空气质量新标准要求开展监测并发布数据。2014年投资建设的129个城市381个点位,应于11 月底前,按空气质量新标准要求开展监测并发布数据。我部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提前实施。

  近期我部协调财政部将下达2014年中央财政支持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建设的相关项目资金,支持地级城市国控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和区域空气质量 监测点位新标准监测能力建设。承担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三阶段监测实施任务的地区应根据《方案》要求,积极筹措配套资金,加快工作进度,优先选取性价比高的监 测仪器设备,按政府采购有关要求采购国产设备。各省、自治区环境保护厅(局)自2014年6月起,每月10日前向我部报送本行政区上月工作进展及本月工作 安排,我部将定期通报各地工作进度,适时开展现场督查。

  三、加强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三阶段监测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

  各地要加强对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三阶段监测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,严格按照《方案》要求,制定工作计划,细化工作任务,分解落实责任,加强业务培 训。在确保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一、二阶段监测点位稳定运行、监测数据实时发布的基础上,保质、保量、如期完成第三阶段监测实施任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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