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环境空气质量标准

2021-01-04
为贯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[1], 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、生态环境,保障人体健康,制定本标准。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、标准分级、污染物项目、平均时间及浓度限值、监测方法、数据 统计的有效性规定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。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,可以制定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。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浓 度均为质量浓度。本标准首次发布于[2] 1982 年。1996年第一次修订,2000年第二次修订,本次为第三次修订。本标准将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适时修订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, 《环境空气质量标准》(GB 3095—1996)、《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〉(GB 3095—1996)修改单》(环发〔2000〕1号)和《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》(GB 9137—88)废止.

适用范围

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、标准分级、污染物项目、平均时间及浓度限值、监测方法、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。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质量评价与管理。

规范性引用文件

本 标准引用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。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。 GB 8971 空气质量 飘尘中苯并[a]芘的测定 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 GB 9801 空气质量 一氧化碳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法 GB/T 15264 环境空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/T 15432 环境空气[2]
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/T 15439 环境空气 苯并[a]芘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479 环境空气 氮氧化物(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)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482 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甲醛吸收-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483 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四氯汞盐吸收-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504 环境空气 臭氧的测定 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 HJ 539 环境空气 铅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(暂行) HJ 590 环境空气 臭氧的测定 紫外光度法 HJ 618 环境空气 PM10和PM2.5的测定 重量法 HJ 630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 HJ/T 193 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 HJ/T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《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(试行)》(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7年第4号) 《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》(国办发〔2010〕33号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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